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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乡镇查处一批高处作业典型

来源:欧宝体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30 00:52:19

  为严厉打击高处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今年6月以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大力开展“防高坠 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强化高处作业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处一批高处作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公布4起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开展高处作业。

  6月19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振华社区一处广告牌安装施工现场时,发现现场1名作业人员在约3.6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实施工程单位停工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26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大布村一处广告牌安装施工现场时,发现现场1名作业人员在约3.6米高的脚手架上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经核查,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实施工程单位停工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26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大布村一广告牌安装施工现场时,发现现场有3名作业人员在约3.6米和5.4米的脚手架上作业。经核查,上述3人均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作业情形。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实施工程单位停工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19日,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振华社区某广告公司施工现场时,发现1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经核查,该从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作业情形。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实施工程单位停工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无小事,防范不松懈。高坠事故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事故类型,各相关企业一定要以敬畏之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严格落实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勿以身试法,切勿只顾生产、不顾安全,实际做到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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